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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組織章程(Articles of Organization)  
     
 

 

桃園縣楓樹國小體育班家長後援會組織章程
99.12.17後援會家長委員會議討論決議
第一章 總則
第一條    本會名稱為「楓樹國小體育班家長後援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    本會係針對楓樹國小體育班學生家長成立之組織,業務行使受全體家長後援會成員監督,並由後援會幹部執行工作。
第三條    本會對體育教育的理念,極力倡導尊師重道的風範,以期培育德術兼備的學生。
第四條    本會旨在組織體育班家長的各項資源,協助體育教育推展,以及支援學校各項體育活動為主。
 
第二章 班級家長會
第五條    三年級第一學期班級親師會議(配合全校班親會召開時間)應由該班導師召開,並選出後援會各幹部;爾後班級親師會議由該班會長召集。班級家長會召開時該班導師應列席。
第六條    班級家長會之任務如下:
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協助聯繫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相關之事項,增進親職關係及促進體育班學生發展。
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提供有關學校校務發展建議之事項,及配合學校各種教育活動。
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執行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。
 
第三章 組織及職權
第七條    本會設會長、副會長、總務、文書各一人,任期一年,於每年九月改選之,連選得連任。
          各委員之產生與職權如下:
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體育班之各學生家長為本會之當然會員。
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本會設會長一人,綜理本會各項事務。會長任期未至半年,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會員另行推派;任期逾半年時,則由副會長代理之。
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本會設副會長一人,協助會長處理工作事宜。
          四、本會設總務一人,負責財務之管理、登記、公布及採購等事宜。
          五、本會設文書一人,負責開會之各項紀錄,並彙整公布之。
          六、本會會長、總務交接事項應於九月底前完成移交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
第四章 會議
第八條    本會每學期首次委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,由本會會長負責召開,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。開會時,得邀請班級學、術科老師列席,並邀請校長、訓導主任、體衛組長出席指導。
第九條    本會之任務如下:
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加強教師與家長間的意見溝通,建立親師間之和諧關係。
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協助體育班教練訓練及其他相關費用之分擔。
          三、協助體育班參加各項體育競賽,各項相關事宜與經費補助。
          四、協助辦理體育班對外練習場地商借事宜。
          五、積極促成家長間之良性互動交流,啟發家長對會務之瞭解及熱忱。
          六、由會長選派五位委員代表參與學校體育班相關會議,並轉知體育班家長開會討論事項與相關規定。
          七、協助學校處理重大或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、教師、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。
          八、對學校提供本會的各項資源,在不影響學校正常運作之情況下,能積極管理,有效使用。
第五章 經費及會計
第十條    本會會員每年須繳交會費新台幣 伍 佰 元整,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由班級總務收齊,轉交本會總務之專門帳戶管理。會費依公開、公平、透明之原則,由會長及總務具名領取使用。
第十一條 本會年度經費依下列原則編列預算,於該年度第一次委員會議時,經委員審議通過後實施。編列原則如下:
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後援會庶務費。
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補助參加各項體育比賽之餐盒、交通費、保險費、飲料等。
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迎新會聯誼活動之禮品、茶點等費用。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 四、部分補助體育班相關設備之維修費用。
          五、其他體育班教育相關費用。
第十二條 經費運用方式:授權後援會幹部討論決定。
第十三條 會費退費標準:中途轉學者退會費50%。
第十四條 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止,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本會會員提出報告,並經會員會議審核確認。(得合併於學年期初會議進行)
第六章 附則
第十五條 本會組織章程未盡事宜得適時開會修訂之。
 
第十六條 本會章程經會員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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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(doc檔)